市政府造路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被拆迁人应当给予配合。但是,市政府亦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遵守法定的程序。根据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行政裁决是强制拆迁的前置程序,也就是说,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,首先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,未经行政裁决,是不能强行拆迁的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征收个人的房应当房屋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
我们很理解您的无奈,希望您能和当地政府多沟通,也许这样您的无奈能够少一些。
关于您说的补偿,国家有相关规定,而这个规定是在综合了很多因素后才制定的,这个标准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。至于您提到的能否补多年的损失,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您的补偿标准以及您的生活标准来综合考虑。
对于您说的一些特殊情况,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。
您所说的问题是有关房屋质量的问题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。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,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。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3条规定,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,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。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。